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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生活與工作平衡而努力~~
勞基法詳細看官網:
查詢勞基法法律條文。
上榜例如家樂福,上次面試是說都按照勞基法,所以看各分店情況。
勞動部網站。
面試/薪資/工作心得 相關平台:
打一打面試心得,詳細又內容多小編推薦的話,小編贈送積分可拿到100~400積分。
也可朋友分享和寫履歷表拿積分。
避免被告:不謾罵和毀謗,以事實角度陳述過程,並感謝面試官即可。
網站沒更新了,他們有粉絲專頁可以去看看。
Google的網站可能比較安全吧,我不知道。
3salary薪資查詢
人力銀行/履歷/作品集 相關平台:
北部居多,有收到桃園和台中面試邀請。
北部居多。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,找工作或職業訓練課程平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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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cebook-搜尋找工作-社團
可以查詢各地找工作的社團和職缺訊息
目標網站上有無人力招募
部分公司網站會公布職缺信息
學校網站
到各學校平台找徵才資訊
Google搜尋職缺
現在直接在Google搜尋列,搜尋找工作會有職缺資訊。
可以點進去搜尋。
沒找到面試題庫平台,參考相關文章和個人經驗
無標準答案。
面試題目:
1.通常都有自我介紹
2.為什麼想要來我們公司
3.為什麼從前公司離職
4.你的優缺點
5.遇到最大挑戰或困難,怎麼解決
6.和同事或主管意見不合時你會怎麼辦
7.未來規劃
8.期望薪水是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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詢問公司:
你有什麼問題想問的?盡量問滿
1.詢問面試人員姓名、職稱,怎麼稱呼
2.工作部門主管或同事
3.詳細工作內容
4.上班時間早上到晚上,休息時間多久,預定出國的話要問請假制度
5.周休二日還是排休
6.問加班頻率、加班費,或是補休。有無按照勞基法,有無勞健保
7.制服規定(錄取再問也可)
8.請問薪水
9.加薪制度或福利
10.可以詢問聯絡方式,通常打公司電話即可,也有可能拿到私人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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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取後:
1.請問是哪一家薪資轉帳開戶銀行?
2.是否需要體檢?
3.其他繳交資料,畢業證書、影本之類的
2019年基本工資月薪23,100元、時薪150元
以下是節錄勞基法:
延長工時/加班費:
第 24 條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休息時間:
第 30 條
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第 34 條
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,其工作班次,每週更換一次。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依前項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。
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,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。
第 35 條
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
特別休假:
第 38 條
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
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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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夜間工作:
第 49 條
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。
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
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,不在此限:
一、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。
二、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,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。
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,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,從其約定。
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第一項規定,於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,不適用之。
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,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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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禁止:
第 9-1 條
未符合下列規定者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:
一、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。
二、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。
三、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 。
四、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。
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,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。
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其約定無效。
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逾二年者,縮短為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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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:
第 15 條
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。
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。
第 15-1 條
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: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。
二、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提供其合理補償者。
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,不得逾合理範圍: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。
二、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,其人力替補可能性。
三、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。
四、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。
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。
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,
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。
第 16 條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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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退休準備金:
第 56 條
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,
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專戶存儲,並不得作為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擔保之標的;
其提撥之比率、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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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申訴:
第 74 條
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,得向雇主、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其依法令、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,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,無效。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,應為必要之調查,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,以書面通知勞工。
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,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,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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