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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詳細看官網:

勞動部法律查詢系統

查詢勞基法法律條文。

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

上榜例如家樂福,上次面試是說都按照勞基法,所以看各分店情況。

勞工申訴便民專區

勞工可申訴單位

勞動部網站。


面試/薪資/工作心得 相關平台:

面試趣

打一打面試心得,詳細又內容多小編推薦的話,小編贈送積分可拿到100~400積分。

也可朋友分享和寫履歷表拿積分。

避免被告:不謾罵和毀謗,以事實角度陳述過程,並感謝面試官即可。

求職天眼通-IP地址公開注意

網站沒更新了,他們有粉絲專頁可以去看看。

Google職場透明化運動-Goodjob職場經驗分享

Google的網站可能比較安全吧,我不知道。

各行各業薪資查詢

比薪水

3salary薪資查詢

 


人力銀行/履歷/作品集 相關平台:

CakeResume 免費線上履歷工具

北部居多,有收到桃園和台中面試邀請。

Issue作品集

1111人力銀行

104人力銀行

518人力銀行

YES123人力銀行

Yourator 新創職涯平台

北部居多。

台灣就業通
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,找工作或職業訓練課程平台。

-

Facebook-搜尋找工作-社團

可以查詢各地找工作的社團和職缺訊息

 

目標網站上有無人力招募

部分公司網站會公布職缺信息

 

學校網站

到各學校平台找徵才資訊

 

Google搜尋職缺

現在直接在Google搜尋列,搜尋找工作會有職缺資訊。

可以點進去搜尋。


沒找到面試題庫平台,參考相關文章和個人經驗

無標準答案。

面試題目:

1.通常都有自我介紹

2.為什麼想要來我們公司

3.為什麼從前公司離職

4.你的優缺點

5.遇到最大挑戰或困難,怎麼解決

6.和同事或主管意見不合時你會怎麼辦

7.未來規劃

8.期望薪水是多少

-

詢問公司:

你有什麼問題想問的?盡量問滿

1.詢問面試人員姓名、職稱,怎麼稱呼

2.工作部門主管或同事

3.詳細工作內容

4.上班時間早上到晚上,休息時間多久,預定出國的話要問請假制度

5.周休二日還是排休

6.問加班頻率、加班費,或是補休。有無按照勞基法,有無勞健保

7.制服規定(錄取再問也可)

8.請問薪水

9.加薪制度或福利

10.可以詢問聯絡方式,通常打公司電話即可,也有可能拿到私人電話

-

錄取後:

1.請問是哪一家薪資轉帳開戶銀行?

2.是否需要體檢?

3.其他繳交資料,畢業證書、影本之類的


 

2019年基本工資月薪23,100元、時薪150元

 

以下是節錄勞基法:

 

延長工時/加班費:

加班費試算系統

第 24 條
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
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
 

休息時間:

第 30 條

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
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
 

第 34 條

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,其工作班次,每週更換一次。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
依前項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。

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,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。

 

第 35 條

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,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。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,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,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。

 

-

特別休假:

第 38 條
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
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
-

女性夜間工作:

第 49 條

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。

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

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。

二、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,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。

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,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,從其約定。

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
第一項規定,於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,不適用之。

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,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,不適用之。

-

競業禁止:

第 9-1 條

未符合下列規定者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:

一、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。

二、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。

三、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 。

四、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

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,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。

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其約定無效。

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逾二年者,縮短為二年。

-

離職:

第 15 條

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。

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。

 

第 15-1 條

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:
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。

二、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提供其合理補償者。

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,不得逾合理範圍:
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。

二、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,其人力替補可能性。

三、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。

四、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。

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其約定無效。

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,

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。

 

第 16 條
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-

勞工退休準備金:

第 56 條

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,

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專戶存儲,並不得作為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擔保之標的;

其提撥之比率、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
-

違法申訴:

第 74 條

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,得向雇主、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
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其依法令、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,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
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,無效。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,應為必要之調查,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,以書面通知勞工。

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,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。
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,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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